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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2008年4月1日和公司签了一次劳动合同,2009年4月1日又签了一次,现在公司在2010年3月1日,在事先未对员工做说明的情况下更改了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上已经是新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认为公司在2010年3月1日又和我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认定,由于我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经第三次和公司签约,是不是就自动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盼望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0-03-05 13:34: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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