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我是在2009年7月10日买的二手公寓房。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里写道: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该房屋中所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清户口所造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迁清户口期限之日第二天起算至实际迁清之日止。
另外还有2万元的户口押金没给甲方,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户口没迁走(户口是甲方的上家的),请问老师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