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9日进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面试时公司领导口头承诺提成的点位为0.2-0.4%。但在我们工作完成后公司对于之前的约定都予以否认,协商多次未果。无奈之下我们采取谈话录音的方式采集当时承诺的证据。可公司最后还只给了0.15%的提成,并且扣压了提成的30%等项目后续工作办理完毕后结清。为此,员工和公司产生了一些意见分歧,也产生了一些矛盾。并导致原约定(有下达的文件为证)的每位员工春节的福利金也未履行。因同事们为以后的工作考虑(该公司为国企和私营公司合作,相对其它公司工作相对稳定),所以大家选择了忍气吞声。可春节过后领导找我谈话,要求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务合同,理由是我和男友在一家公司,不方便管理,并不支付扣压的30%提成款。请问,我和其它同事可否以公司未按原口头约定给予提成款及员工歧视和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为由起诉该公司,请求将现有提成按当时约定补足、将春节福利补发同时要滶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给于一定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