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正月,我与女方通过相亲认识并办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发现女方脾气暴躁,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女方后来便回娘家至今。我也未提出离婚或者不要她的要求,只是未曾再联系她。
如今,女方突然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返还彩礼并解除同居关系。
请问:
1 我是否该返还彩礼。
2 我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聘金
3 谁最先提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该案的判罚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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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返还彩礼,不要求女方返还聘金,因为你们已经办了酒席,谁最先提出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该案的判罚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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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要返还的,聘金也要返还给你,法律不会处罚象你这种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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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和聘金一般应当返还,但也可以协商处理,对于是谁先提出分手不会对该案判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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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