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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到单位上班(这个单位属外资企业,属于劳务派遣),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期是:2009.8,2009.4月由于单位转变经营,将原单位注销,所有人员搬回工厂,工厂就与我们协商,解除了原有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而且还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并没有写在劳动合同上),协议上明确规定,原单位的所有福利及待遇不变.按照惯例,在2009年底,应发放双薪,但工厂自行改为发放年终奖(工资的60%)。 现在的问题是:我可以按劳动法来以公司未发放足额劳动报酬的理由马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现有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签订的协议 3.历年发双薪的证据

合同纠纷
2010-03-03 12: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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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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