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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工作,请病假不批还强迫我答应他们以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合同,我不同意,人事处主任就侮辱我,他们强迫及侮辱我,我都有录音做为证据。 现在他们不通知我就停发我上个月的工资(我上个月工作到二十一号,然后休病假至今),我的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写着每个月十二号发工资,我现在能不能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还是必须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他们拒不改正以后,我才能提出仲裁申请解除合同呢?

其它综合
2010-10-25 11: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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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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