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3年到一单位做临时工,月工资600加100保险钱,08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本人要求单位给签合同并交保险,单位不予理睬。09年5月单位要求本人签合同,前提是合同必须从08年一月开始签,一签3年就是到今年年底,单位从09年给我补交保险,这个条件本人不同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08年一年没有签合同,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要求单位给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现在单位已经通知我让我算账走人,理由是我不按照单位要求来签合同,我的问题是假如单位开除我,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怎样给我赔偿,我是不是还可以要求单位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人不太了解,恳请各位律师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