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2008年5月左右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谈恋爱,于2008年11月因性格原因我妹提出分手,张某提出赔偿恋爱期间的花费,我妹赔偿张某3000元,对方只拿了1000元(恋爱期间对方给过我妹700钱),2009年1月17日张某纠集朋友到我妹上班的地方闹事,并带上铁管,用言语恐吓我妹,要再给6000元钱赔偿,说给10分钟时间考虑,超过后又增加到10000元,我妹被迫给张某6000元钱,后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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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张某肯定涉嫌犯罪,至于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要看张某当时言语恐吓的具体内容,如果仅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以实施暴力威胁,则应构成抢劫罪。另外,你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法追回自己的6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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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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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主动拿出钱,是可以退给你妹妹的,就不用起诉,如果不主动拿钱,你可以在张某判刑后,提起诉讼,要回6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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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敲诈勒索,若警方不立案,可起诉胁迫,返还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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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