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现在面临一个关于和他人合作办学(民办教育)的纠纷问题,事情经过如下: 我与其他三人合作办学,以下用甲乙丙代替,在办学之前,甲乙丙一起大约投入了400万及不完全的建筑。协议约定由我来申请办学资格 独立办学并可以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学校、偿还债务 并且还可以吸收新股东等 (甲乙丙不再继续投钱), 我以此投资占51%的股份
该协议包括一份总的协议及两份附件 当初签协议时 甲没有在总的协议上签字,但是当时也没细究 因为他在与其相关的附件一上签字承认其股份股 但是附件一二上 乙的签字是丙代签的
说到这里 于是产生了第一个问题 也就是我们四人的这份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是否有资格占51%的股份
到前不久 他们三人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 开所谓的董事会(我的理解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出资人和董事是两码事) 决定将我赶出学校 并且不承认我们当初的协议 而且 他们动用了一些武力手段 打伤我聘请的门卫 四处贴公告说我被罢免 占领学校 不允许我进入 我想咨询一下 如果打官司 我是否会胜诉 谢谢 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