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月24日在上海长宁区租赁了两室户的其中一间,与隔壁的室友一起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截止2010年4月23日,付款方式为付三押一,并于2009年1月中支付了后面的三个月房租。于2009年月1月底因与公司提出辞职,根据合同提前一个月向房东提出提前解约,提出2月底搬家。房东提出2月份因为过年,比较难找到人来续住,我主动说扣一个月房租弥补她的损失。房东当时答应于2月底退还1个月的租金及押金。我27日一早给她打电话时她说等到期后她不打算继续出租了,也不会继续找新房客了,4月份的空置也应该由我来承担损失,我当时说至少应该退我押金吧,如果你后面继续出租,就把应该还我的租金到时候给我,但是请先把押金退给我吧,她也答应了,说当时忙,晚点给我电话。我等到晚上也没等到电话,等到晚上7点多终于找到她时,她跟我说押金也不能退我了,说这个房子是我跟隔壁的室友一起和他签的,要退也要等到4月底到期了才能一起退给我们,我说我已经属于提前解约了,他坚决不答应,说要根据合同程序,你租到4月底就是到4月底给你,要么你打官司好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样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