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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8年进入公司工作,2003年第二次签订10年合同,2013年到期.目前,我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要求我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赔偿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的3倍(公司管理程序规定提前1年,赔偿一个月收入).公司为我办理的年金帐户上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问,我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

合同纠纷
2010-02-27 16: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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