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被清退劳务工状态: 1\2001年7月迄今持续用工. 2\2001年到2003年底与我司为合同用工. 3\2004年到2006年底为劳务用工,(劳务公司A管理). 4\2006年1月到5月,我司用工,没有合同. 5\2006年6月到2008年5月为劳务工(劳务公司B管理). 6\2008年6月迄今劳务工(劳务公司B管理),合同到期为2010年5月. 现在用工单位以岗位取消为由清退劳务工. 问:如何赔偿? 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 1 由于合同未到期,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劳务工不可以清退劳务公司,否则用工单位将形成违法解除合同,而劳务公司连带. 2 由于非本人意愿转移劳务工和劳务公司,劳务公司B应该承担劳务工2001年以来的工龄补偿,而2008更是以双倍赔偿,共计9个半月. 3 劳务公司可以追偿用工单位.

合同纠纷
2009-01-18 16:00: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