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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现北京市昌平区 xxx村.土改前在本村有住宅,场院和土地,因为当时的成分问题,一部分住宅分给了别人,给我们的住宅是我爸二爷的房屋, 我们家原来的场院于1951年3月17日由当时的县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证,归还我们所有(面积2亩一分).我们家的场院位于当时x村的中街东路,我们的场院四周有围墙,门朝西开,墙的基础结构是2尺高的石料垒成,上面有板打墙,高度共2米,墙内四面除门口以外种有杨、榆树,共计约近40棵,到了1964年四清之前树的直径大的约有30厘米以上。另外,场院的西北部有两间房屋,1958年后又翻盖一回。综上所述,土改后应该还是归我们所有,但又被当时的x村村政府给没收了,建了当时的小学校,盖房的木材全是我们家的树木,当时我们就认为不合理,写信给了工作队,可是一直没有回音。文革以后,我们又向历届村政府提出过,都未曾得到解决,总之,我认为1964年的没收是不合法的,请问:1、能归还我们的场院使用权吗?2、赔偿我场院内所有的树木及房屋的经济损失。

刑事案件
2010-02-25 23: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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