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一建筑公司安排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的施工队长,未经公司同意,我与一买水泥的人签订购买水泥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中用的水泥2000吨全部由他供应,此水泥款待工程完工后给付,因其供应的水泥我当时认为是属垫资,在合同上约定我给供水的人利润10万元,此利润约定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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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初步分析如下:
1、 你签订的水泥购买协议,可能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看你公司是否有给你授权或是通过公司的追认,来确定合同效力;
2、 关于合同约定由你给他10万元的利润,这条是有问题的,因为你公司购买他的水泥,资金的支付方式可以约定为先付款、付部分款或是完工再付款,但是由你给他10万利润从任何角度考虑都是通不过的,而且还有其他嫌疑;
如有进一步问题,建议详细陈述具体内容,携带资料当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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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过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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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有待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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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签订的是购买合同,怎么存在垫资呢?合同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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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约定能算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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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