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知道我在某房地产公司任职,多次要求我到其公司兼职,双方于2009年10月6日签订了《聘用劳动兼职合同》,合同明确了岗位工作,“暂定依据(在池州)…建设工程实际工期为准,即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查为最终兼职期限”、约定“乙方(我方)提出辞职必须提前10天提出,并办理一脚手续”。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本人履行了工作任务。
但该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电话通知,以其公司人事调整为由,单方辞退了我,我认为该公司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我应当怎样追索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