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为08年刚刚毕业的学生,安徽人。
于今年8月的时候应聘到一家上海的公司,九月的时候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1年8月7日止。其中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09年2月7日止为试用期。
在11月的时候填写了一张转正协议后每月涨了200元的工资,但是合同却没有重新签订。
今天公司通知我们一批同一时间进公司的人被裁员了。要我们后天的时候来办理离职手续。
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得到赔偿?
公司有没有权利签那么长时间的试用期?
工资涨了之后我们算不算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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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的时候填写了一张转正协议后每月涨了200元的工资,实际拿到这200元工资了吗?
公司通知 被裁员了。 应该有经济补偿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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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更与是否涨工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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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