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6月16号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定2年劳动合同.2008年6月又与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8号,人事找我,说因为公司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并让我当天就离开公司,之前没有任何通知.
我从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工资为2500(税前).另公司每月发薪日为1号.
对于裁员的补偿,我们人事的说法是以N+2的方法计算的,没有提出违约金的事项.请问人事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得到多少金额的补偿?是否是应该是双倍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单位没有提前向你说明,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就解除你的合同,违反了第41条,根据第48条和第87条,单位应该双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
为什么不能双倍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