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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08年5月中旬与公司签约,合同是3年。基本工资1200外加岗位津贴等每月共4000,支付五金后月到手3500左右。今天(10年2月23日)老板说我不能胜任此工作,要我4天内走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 请问: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该赔偿我几个月工资呢?是以1200计算还是4000计算呢? 望各位给我个答复。

婚姻家庭
2010-02-23 20:3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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