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居住在欧洲的华人,为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我在欧洲从事进口批发业务,同中国国内厂家有广泛的业务来往。2002年国内一个小厂家所在地乡政府为了政绩,一定要我们在当地成立一个公司,我们开始坚持要100%独资,但后来由政府出面办成了合资企业,法人填的是我。所有成立的文件都是地方政府出面办理的。该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全由当时合资的中方小厂负责人。成立公司前后中方都给了我们书面担保,一切经营活动和后果与我们外方无关。2008年公司因为大量经济纠纷被很多债权人和工人告上法院,被告人都是法人代表外资方。因为我们居住在德国,根本不知道这些事情。但当地法院以法人代表去向不明,通过公安部对我本人提出入中国境后不得出境的监控,听说公安部已经进行了监控。这样做等于完全剥夺了我作为海外华侨进出自己祖国的权利。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地方法院的书面传票等等,我们委托了当地人替我们问了一下执行法官,法官答复说曾经在国内法制报上登过寻找我的启示,我们在海外又怎么能看到国内的报纸呢? 请问法律专家, 此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为了业务和自己在大陆的亲人,我不可能不可以回国。

涉外纠纷
2009-01-17 08:42: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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