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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6月1号应聘到A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的,A公司是上海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3年2月1号A公司首次与我签订劳务合同,之后每年续签一份期限1年的劳务合同,最近一次是2009年2月1号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元,而实际每月工资表上发放的工资在3500---6000元。2010年1月28号,A公司书面通知我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随后于2010年1月31号终止劳动关系。2010年2月22号,我听说A公司可能要停止营业。我想请教的问题是:1、A公司是否应该对我进行补偿?2、补偿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1000元?还是按照工资表上实际发放的某个平均值?3、补偿年限应该怎样计算?4、我应该找A公司还是B公司索偿?如果A公司关门了,可否找其母公司B公司索偿?谢谢回答。

劳动纠纷
2010-02-23 17: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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