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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叔叔,于1993.2.8,参加了我们县劳动局办理的劳务输出,工作单位是青岛港口,做装卸工。于1994.3.19,在装卸水泥中因工负伤,并就诊于青岛港口医院,医疗终结,鉴定为胸十二椎骨折,下肢瘫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于1995.5.31,经沂南县劳动局与本人协商同意,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1、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护理费、生活费2万元整。2、为照顾乙方家庭实际困难和今后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甲方一次性救济乙方人民币1.4万元整,两项合计3.4万元整。 自1994年始由我爷爷照顾至今,赔偿的3.4万元早已用完。爷爷今年76岁,积劳成疾,常年依靠药物,家庭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从去年,每年仅有800元的低保,生活根本难以维持。 我想问一下,国家有没有针对我叔叔这样的更加完善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想请教一下通过怎样的途径或法律政策来解决他的生活问题。

劳动纠纷
2010-02-20 18: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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