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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97年1月份进行公司工作已有12年了,08年7月31日我签定的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8年11月公司进行岗位合并调整, 调整后我原来的岗位没有了,我下岗了; 2. 在08年11月27日公司让我待岗,公司期间对我们进行内部安置,安排我到车间工作,我原来的工作是8小时白班,调到车间后工作时间是12小时且要上夜班,本人觉得这份工作已不适合我的现况,因此拒绝到车间工作, 3.公司与我进行协商解决,只给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 如果我与公司解除合同的话, 1.公司说我们协商不成就继续待岗,要我们待岗一年,想问一下公司一至这样无期限的让我们待岗合理吗? 2.公司威胁我们说,即便是我们申请仲裁,他们可以说没有要跟我们解除合同,只是要进行岗位调整,他们的说法对吗? 3.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12个月的违约金?我未签合同的6年能否得到补偿? 4. 我们申请仲裁,我们可以请律师代理吗?

其它综合
2009-01-17 16:40: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