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97年1月份进行公司工作已有12年了,08年7月31日我签定的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8年11月公司进行岗位合并调整, 调整后我原来的岗位没有了,我下岗了;
2. 在08年11月27日公司让我待岗,公司期间对我们进行内部安置,安排我到车间工作,我原来的工作是8小时白班,调到车间后工作时间是12小时且要上夜班,本人觉得这份工作已不适合我的现况,因此拒绝到车间工作,
3.公司与我进行协商解决,只给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资;
如果我与公司解除合同的话,
1.公司说我们协商不成就继续待岗,要我们待岗一年,想问一下公司一至这样无期限的让我们待岗合理吗?
2.公司威胁我们说,即便是我们申请仲裁,他们可以说没有要跟我们解除合同,只是要进行岗位调整,他们的说法对吗?
3.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12个月的违约金?我未签合同的6年能否得到补偿?
4. 我们申请仲裁,我们可以请律师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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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请律师代理的,有了律师,你的问题就有了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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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待岗期间也应发放最低生活费;详细情形可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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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