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4年12月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在08年10月,公司给我办了人才引进,将我的户口落入上海,当时签了一份劳动补充协议,其条款中有2条是:户籍引进后,继续在公司服务三年;已约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少于本补充协议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在08年11月,因金融危机公司裁员,当时公司以07年所签合同(07年12月-08年12月)为准,只赔偿我1个月的薪水。我当时没想到这份劳动补充协议,只好同意了。现在我的问题是:是否可以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赔偿我N+1即5个月薪水补偿,而不是一个月的,但时间是否过期;如果劳动仲裁不受理,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通经解决,是否能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