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在通州区**饭店上班,于2009年12月21日因家中有事,请不定期长假,于2010年1月底回单位申请回去上班,被经理告知月底要放假不用去上班了。可2010年2月5日,我听说饭店不开了,去要我2009年11月份到12月20日合计45天的工资(注:我月薪1100元)和押金400元,对方却以我请假时间太长了,以为我不干了为由,说我是自动离职(注:我在单位工作将近两年一直没有合同)一分钱没有,爱那里告那里告去。我十分郁闷,请求律师帮助讨要我的辛苦血汗钱。

其它综合
2010-02-09 23:34: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