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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谢谢

保险纠纷
2010-02-09 11:14: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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