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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房开公司的出纳员,由于公司人手不够,公司老板就派我去销售部兼收银员职务,但不是坐班的,一般是有人购房的时候销售公司才通知我过去收款(我们一般都收现金)。我们收款后都给客户开印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定房的客户和我们签有认购协议书,认购书印有我公司公章。认购书其中已经记载客户愿意支付**元作为定金。前段时间我们换了另外一家销售公司。现在查出前销售公司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用我们公司给他的认购书和客户签定协议,(我们并没有开出收据)并将大约12万元定金拿走。(注:认购书公章是我之前盖的)现在公司老板要我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不那么这应该由谁来承担? 问题补充: 销售公司也没有将这部分认购协议书交给我公司,现有部分客户来到我公司。认购书其中一条已经记载客户愿意支付**元作为定金,(没有开收据)能作为我公司已收到款项的依据吗?我公司能否拒绝客户的退款请求呢?

经济相关
2009-01-14 15: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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