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05年7月1日到一公司上班,至07年8月通知放假,从上班时起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交保险,在上班时间里我们经常加班也未给付加班费。在通知放假时我正处于怀孕期,于8月24日生完孩子至哺乳今日,公司也未支付产期工资,一直未安排上班。亦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是我在08年12月20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到仲裁申请公司补交保险与补发产期工资与加班费,仲裁只受理了08年3月1日以后的保险,其他的都没有受理理原因是以60日期为由不于受理,那么我的产期工资与保险还有加班费就不能要回来吗?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