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受我奶奶的委托来这里咨询您一起有关民事纠纷的案件。
我爷爷在1992年11月2日借人五千元钱,双方签有借款合同,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六个月内没有还款,1995年9月12日,借款人又在原借款条上言明,会在1996年以前还清。可奶奶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于是在1999年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而被告传唤未出庭,于1999年12月1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借款和利息。而至今已经2010年了,多年的借款还是索要无果(被告还能找到)。
请问律师,面对被告这种借钱不还,我们该怎么索要当年的欠款,有没有强制执行的办法。
当初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知道现在已经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而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还想要回当初的欠款,请问需要什么程序和办法?是不是要重新向法院诉讼?
请回答的律师们能够详细说明!(要详细!)
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