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第十一条中有违约金3万元,现在由于不满工作环境,想提出辞职,我是否必须支付该违约金。
由于公司开发的项目本来有多人参与开发,后来其他人都走了,只剩下我一个人,如果我也走了,可能无人可以接手这个项目,这是否需要我但这个责任。
第十一条是手工填写的。
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附: 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月薪XXXX元 ,2011年6月至20120年6月为XXXX元。合同到期后有限与公司续签,待遇协商。
附: 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合同生效内发生违约,需赔付违约金叁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