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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第十一条中有违约金3万元,现在由于不满工作环境,想提出辞职,我是否必须支付该违约金。 由于公司开发的项目本来有多人参与开发,后来其他人都走了,只剩下我一个人,如果我也走了,可能无人可以接手这个项目,这是否需要我但这个责任。 第十一条是手工填写的。 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附: 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月薪XXXX元 ,2011年6月至20120年6月为XXXX元。合同到期后有限与公司续签,待遇协商。 附: 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合同生效内发生违约,需赔付违约金叁万元。

合同纠纷
2010-02-08 14: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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