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本人在08年10月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和我首次购房毫无经验,与我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正规主体合同中很多有选择性的条款,开发商都转嫁到补充条款中去。从这些补充条款中可以看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 例如,合同规定,买受人应按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15日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百分之五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而对开发商的逾期交房90日后却只须向买受人支付累计已付款的 百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且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更为甚者,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入住通知书7日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90日后仍未收房,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房款的 百分之二十 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视为违约,但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已付房款 万分之零点壹 的违约金. 请问对于此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我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吗?

房产纠纷
2009-01-17 12: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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