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于1995-2001年间在某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2008年8月被公司怀疑职务侵占向县公安局报案并受拘留侦查,由于报案标巨大,且又是民营企业,涉案时间跨度大,隋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重要证据请笔迹专家进行鉴定,案件基本查清。但侦查结果不能满足公司大股东(户口在深圳,常住地揭西)要求,该股东又以公司名义将向县公安局报案的材料,委托另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如愿取得《鉴定意见书》及《法律建议》,准备打官司。请问:此案的司法管辖地应当在何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