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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9点左右,原告的班主任组织学生上体育达标课,老师按测试名单把学生分成男女两组。女生在前男生在后。老师去交测验单,让学生原地活动。这时,第二被告离开原地与做立定跳远的原告相撞,后原告鼻子出血。老师打电话给原告父亲,后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鼻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现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婚姻家庭
2010-02-06 10:4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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