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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后门(属于镇绿化带)挖一个潭,开化粪池,无意中挖到一只缸,后有人说那是他的祖先的坟地,并要我赔赏精神抚慰金,我经过多方取证,发现在2年前政府已征用此土地,涉及坟地“人头费”搬迁费每个200元,土地征集费8000元都已付清,并可以免费把骨灰盒安放在镇公益性墓地 现收到法院传票,如下2005年6月被告不打招呼,私挖自留地,造围墙,挖井,并将原告骨灰盒挖出,原告制止其侵害行为,要求其把骨灰盒恢复原状,但被告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速,理论,多次仍不交出骨灰盒,并拒绝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并对有人格纪念意义的骨灰盒侵害,导致原告精神损失,请求被告向原稿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交回骨灰盒,并恢复原状,被告向原稿支付精神抚慰金85000但事实是原告从未采取过理论、协商等方式,而是直接召集十多人冲进我家里,殴打我父亲,并恶意的损坏我家桌子、椅子、电话、冰箱、电视,并把围墙砸掉,往井里扔垃圾等种种恶劣的行为。事到今天,原告也没证据证明那缸是他祖先的骨灰盒,被告要求检验,原告不肯

互联网纠纷
2006-06-18 05:11: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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