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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从1987年一直到现在,中间因为怀孕生小孩有一年多未上班,单位在我休假期间未给我发基本工资,节假日上班也未按照劳动法来支付工资,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在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来之后,单位为了躲避检查,跟我们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合同上面的工作时间是一周40个小时,实际工作时间却达到了一周60个小时以上,而且单位把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补偿了3000元,至今还没有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请问,单位这么做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如果有补偿的话,可以要求补偿哪些?社会保险也可以补交吗?

合同纠纷
2010-02-05 17:12: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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