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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12月29日在井下受工伤,在06年4月鉴定为三级伤残后,在核算伤残津贴时,按第三十三条(二)规定,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但社保局按照2003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即2678元做为本人工资,再乘以80%,即2143元发放伤残津贴;同时按第三十三条(一)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也按20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发放。 请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如何计算?为什么要按上年度(2003年)的,而不是本年度(2004年)的,也不是按每个月的?更不是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第六十一条中提及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就未提及“上年度”。项目 实际(元) 核定(元) 12个月平均工资 3341.77 2678 月伤残津贴(80%) 2673.40 214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 66836 53560

行政纠纷
2010-02-05 18:28: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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