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我入职超市,被分配到新店从事软百课课长,2010年1月15日开始做新店开张前的准备工作,每天都要工作16个小时,甚至有时是24小时36小时,终于新店在1月28日开张了,应该一切步入正轨了,但是店长提出由于迎接春节,取消所有公休,并且把规定的工作时间(早班7:30--16:00晚班14:00--21:30)改为店长不批准不允许下班,2月2日我上早班,17:30时我下班回家,18:00时接到电话要求我回单位加班,我拒绝了,第二天被转告要开除我,在没有得到正式通知的情况下我继续上班,但得到正式通知是先不予辞退,开罚单,50面黄旗,在我公司一面黄旗就代表罚款3元,50面就是150元,我觉得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我只是在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不能接受罚款,我再次拒绝,店长就通知我被辞退了。
因为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我不知道我该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请律师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