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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我司2005年在本县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开发房产,手续齐全,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了一家承建公司修建,全承包。以400元每平方米包干,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公证处公证。在材料价差的约定上,只是对增减工程作调增调减,其余并没有约定。此房修建了接近两年,在修建过程中,由于各种材料涨价,现在结算时,承建单位要求我司对该工程的所有材料都作上调。否则,承建方不予交房。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谢谢给与回复。

合同纠纷
2010-07-20 14:11: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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