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份我到该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后来说我和另一个一起来的同事再加一个月,但是在我们的争取下,两个月试用期过了)
2008年11月底转为正式。但是始终没有给我们交任何保险。
2009年1月9日 由于特殊情况我提出辞职,想一周后离开。但是公司坚持让我做到年底,否则本月工资不发,8月19日到9月的工资也不发。其中当初说有项目提成的,由于我要辞职,也说我的提成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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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提成问题需要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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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辞职应该向公司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
工资单位需按照合同支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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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保险,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至用工之起一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你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扣你的工资是不合法.劳动仲裁案件,仲裁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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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