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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购买了一套住房,总价166000元,合同规定2007年10月31日交房,一直到2008年12月才电话通知去办理入住手续,只字不提违约赔偿的问题,还让我们交取暖费等各种费用3000多元,与经理交涉,经理说还没有研究出说法,一定给说法,还推卸责任说政府也有部分责任,政府不给接暖,说的很含糊,让我感觉他们不想按合同条款进行赔付,最后交涉的结果是他们有了说法我们再办入住手续,2009年1月又来电话,说让1月15日前去办入住手续,09年1月-5月的取暖费等费用全免了,估计2000来元.在合同上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是他们自己用印章盖上去的,当时我没在意"遇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延期:2政策法规调整或政府强制行政行为''.合同规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以房价的万分之一赔付.我想问:我按要求办理入住手续不影响主张赔付的权利吧?我应当得到7000元左右的违约金吧?

房产纠纷
2009-01-13 1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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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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