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宝鸡买了房子,2008年4月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是2009年5月1日前交房,但目前已延期了四个月才交房子,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交房条款,不赔偿违约金,理由。是2008年5月12日地震的影响导致交房延期,但合同中曾约定遇不可抗力时,开发商须事发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但开发商从未通知过业主。请问打这种官司可以赢吗?还有对于种官司归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还是开发商注册地所在法院管。因为开发商注册地和房子所在地虽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个区,这种到底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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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则应通过仲裁解决。不知法院所谓的盖公章是怎么回事?地震的确是不可抗力的一种,但并不是发生地震违约方就一定可以免责,应结合地震造成的影响实际判断。此外,即使不可抗力成立,如果违约方不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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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合同约定,以及了解开发商有没有以其他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该争分仲裁还是诉讼还得以合同约定。
建议找律师看你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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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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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