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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买了我公司的机器,后来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有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我公司的内部汇报文件,证明机器有六处毛病,也能证明对方曾向我们提出过修理的要求,但这份证据体现的时间到现在超过两年;第二份证据到现在不足两年,证明对方向我们提出过修理的要求,因此没过诉讼时效,但只提了两处毛病,没提另外四出毛病,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现在甲公司起诉让我公司修理这六处毛病,请问另外四处毛病的修理要求过时效吗?维修问题适用这个解释的规定吗?

损害赔偿
2010-02-04 2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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