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已期满,单位不再和我继签,而且说按照新的劳动法,只给我一年的经济补偿,是不是新的劳动法规定的呀?我能否要求单位按三年补偿我三个月的补偿金?
我看到新的劳动法上有这样一段话,不知是不是他们所说的只补偿一年的依据: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