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03年中标一水利工程(国债专项资金塔河治理项目),06年完工,07年通过造价审核(自治区水利厅委托中介单位)和单位工程(业主和地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可是08年业主所在县审计局又委托一家造价审核中介重新审计,彻底推翻第一次审计结果,并发函10日内给予回复意见,否则就视作无意见。请问这次的审计合法有效吗?是不是这次的审计结果就否定了上次的?是不是业主认可的审计结果就是有效的,反之,业主可以随时改变中介机构,直到能审核出它想要的那种结果。审计法规定10日内不回复意见就视作无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