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也是我个人的名字,婚后和妻子共同居住,最近由于妻子投资的需要,我把此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在签订银行的借款申请书时,申请书有两个需要i签字的地方分别是“申请人:”和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我想咨询律师,如果我和我妻子在申请书的“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位置都签了字,那么这份申请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也就是说这个房产本来是我婚前个人购买的,属于我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以后我和妻子离婚的话,我妻子可以拿这份申请书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分割我的房产吗?恳请律师帮助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