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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3月份进入这家公司,09年10月份怀孕。现公司领导说按09年年初定的职员考核细则,本人的工资要下降20%。《按淅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下降我的工资是否合理。

其它综合
2010-02-01 17:59: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