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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在合肥打工的外地人,我在我们公司在工资等方面对我们很不公平:在超出法定工作日时,加班费在三个月以后才结清,如果不足法定工作日,在当月工资里扣除外,在三个月以后结算加班费时还要除掉不足工作日的,这就等于调休扣了两次工资,并且我们的加班费1小时只有5元钱,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们和公司方多次交涉无果。

其它综合
2010-02-01 15: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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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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