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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企业正式员工2008年但单位开始改制,在单位截止到2009年已经工作了20年了,自2005年单位倒闭之后,人事关系到了单位的上属公司,我要求公司分配工作,可公司从来没有分配过,但一直到2008年底给我每月开最低工资149元每月,2009年在没有任何政策说明的情况下就不给开工资了,只给交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没给交养老金和公积金也没给暖气费,经查询养老金2009年单位栏已经是空的了,可我们单位和我有同等情况没有上班的员工单位却直到2010年1月份还给开工资并交各种保险,2010年1月单位却以自动离职为名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不再交任何保险了,我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却以改制企业不予受理为名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我来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已立案 但尚未审理,我如果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有违法行为,我能获得多少2倍的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0-01-31 08:2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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