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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86年参加工作的,企业是地方国营,经98年经济裁员和2000年破产转制,到2009年12月底从未间断在原企业的工作。现在老板要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大约2006年到2009年,我们职工也没有拿到合同)为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厂方只付三个月的工资,我们实在想不通,请问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能否向厂方索要,是不是符合法律的。

婚姻家庭
2010-02-03 0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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