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86年参加工作的,企业是地方国营,经98年经济裁员和2000年破产转制,到2009年12月底从未间断在原企业的工作。现在老板要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大约2006年到2009年,我们职工也没有拿到合同)为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厂方只付三个月的工资,我们实在想不通,请问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能否向厂方索要,是不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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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系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应当为你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不足半年支付半月工资,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2008年1月1日).
是否能够获得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主要看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定,如公司构成违法解雇,则你有权主张2008年之前及之后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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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