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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2月6号入值公司(手机销售工作),直到2009.10月与我签合同(两份),但两份合同始终都在公司,每次回公司开会,要取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但公司至今不给。 2010年1月14号提出辞职,我的直属上司1月22号口头说辞职手续以办好,并让我还回公司样机(员工在公司押的演示手机,押金1000元整),并说好样机还回就退还押金,我退还样机后,但至今押金未退还给我。 现在公司又以: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想扣处我押金以及我1月份工资和提成。 请问: 1.以上叙述我是否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的责任? 2.正规的签合同是甲,乙双方各一份.如果两份合同都在甲方,乙方无合同.这份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合同纠纷
2010-01-30 2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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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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