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接手一个小超市。但联系不上大房东,所以二房东让我先住进店里,后让我写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某某超市货物,货已盘,款未付。转让费用,剩余租期费,大约四万到四万五千元。落款省略。
但我后来看网上说,签合同要和大房东,二房东,同时签。我现在后悔不想接手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那个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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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应是转租门面。你后悔不想要了,二房东可能会让你支付转让费用及租赁费用。具体还有看房东和二房东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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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房屋的转租,一是超市的货物,对于超市的货物,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是和货物的所有人直接签订的,但是对于转租房屋,首先是看原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允许二房东转租的条款,如果没有则由大房东追认。你如果后悔,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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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讲的二房东应该是店主吧,转让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但涉及到房屋租赁部分应当受房东与店主之间租赁合同的限制,如果约定了可以转租则有效,期限为他们之间合同的剩余期限。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转租,则店主将房屋转给你租应当经过房东的同意,在房东未同意之前,房屋租赁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房东认可就有效,不认可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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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房东和二房东的合同约定,看二房东有无房屋转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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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